-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9-0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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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土地要素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服务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加快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推进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高效配置土地资源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力促政府职能转变和自然资源节约利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
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经确定的试点单位对实施区域范围地块进行收储整理,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条件,再按照“做实事前评价、做精指标控制、做优事中承诺、做快落地开工、做严事后监管”的要求,实现区域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闭环管理。
(一)开展区域评估。经确定的试点单位应当做好区域评估费用的保障,在土地供应前统一评估评价环境影响、土壤污染、节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资源等事项。区域评估成果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评估成果,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对同一事项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可以依法选取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机构出具综合评估报告。
(二)构建控制性指标体系。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地块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比、亩均贡献、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但不得低于省、市分区域、分行业的最低准入标准。在供应土地时,相关部门依据控制性指标体系,联合提出土地供应条件。供地方案经市政府、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供应条件和履约监管要求等纳入供地公告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由提出条件的主管部门监督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履行。
(三)完成空间立体净地整理。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土地,按照“标准地”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四至明确的成熟宗地。各地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前提下,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
(四)探索“标准地”出让方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市场主体竞得“标准地”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当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未达约定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地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出租、弹性年期出让、租让结合、地上地表地下“立体供应”等方式进行供地,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鼓励工业项目与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应。
(五)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监管目的,并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在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予以审批。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可以由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招商引资部门或者政府专门设立的代办机构提供部分事项或者全流程帮办代办。相关审批部门通过超时默认、容缺预审、模拟审批、并联审批等工作机制,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六)确保工程按约施建。项目开工后,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事中服务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要求。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规划调整、产业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七)严格竣工达产复核。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的,应当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一次性达产联合验收。未通过达产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以及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受让人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对符合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以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推进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
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消化任务相挂钩,即每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根据各地上年度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指标的奖励和核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建立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1.纳入国家、省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2.未纳入国家、省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在分解下达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同时下达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各地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依据,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以各地上年度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以及省下达我市的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作为重要测算依据。
各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市级下达的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市级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根据省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惩情况和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奖惩:如全市完成年度任务,省给予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完成市级下达的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的市(区),奖励该市(区)10%的用地指标;对未完成市级下达的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的市(区),核减该市(区)20%的用地指标。如全市未完成年度任务,省核减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对未完成市级下达的盘活存量用地处置任务的市(区),核减该市(区)30%的用地指标。因处置不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市(区)用地计划配置。
(二)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
1.做好前期开发工作。因征收(搬迁)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批而未供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承担责任,为加快土地开发利用创造条件;项目由于规划调整、产业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批而未供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因项目不成熟、资金未落实等市场原因导致批而未供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制定消化利用方案加快实施。
2.分类实施开发利用。对公共设施用地,在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前提下,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照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市政府、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按照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对以基础设施项目报批,因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的,可以作为临时停车场、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项目供应利用,原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3.用好国家减存政策。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政府、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以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
1.分类处置供而未用土地。对已超期未开发的土地,确有开发建设计划的,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承诺开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后,督促其及时开发建设。对确实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确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属出让用地的,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原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终止;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原供地成本收回,待重新供地时结算收回成本。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与合作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建设。鼓励企业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盘活未利用土地。
2.非用地主体自身原因的问题处置。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征收(搬迁)、“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未按照约定履行交地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所在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动工开发障碍,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日期和开竣工日期,延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约定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的,应当明确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收回的方式处置;因规划修改或者规划建设条件调整、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照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可以采取协议收回的方式处置。
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友好协商原则,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案批准后,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用地单位正式签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合同约定,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对闲置未用的建设用地分别采取征收闲置费、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回(购)储备、退地复耕等措施予以处置。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当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未利用土地,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协调、责任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叠加效应,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工作实效。各地要深刻认识“标准地”建设对降低工业企业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推动各类开发区(园区)积极申报“标准地”试点;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进一步摸清区域范围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底数,明确消化举措、消化时限,确保逐宗消化、逐宗销号,切实完成处置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互联网广泛宣传工业项目“标准地”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宣传报道开展情况、实施效果、先进典型案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