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6-08 16:3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助力产业高端发展

(一)加大主导产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大健康产业体系,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汽车零部件和精密制造、化工及新材料、光伏和锂电四大产业集群,研究推广专项金融产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全市“1+4”产业贷款投放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加强政银合作的重要评价依据。

(二)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机制。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对纳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者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名单”有效期内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者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质量险和产品责任险的,按照不超过当年保费金额的15%给予补贴(同一装备最多补贴3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功能。积极参与省战略性产业母基金组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围绕现代产业体系,通过市场化方式引领社会资本投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卡脖子”技术项目、“专精特新”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四)推动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对当年获得排污权、碳排放权、碳资产、碳账户等生态权益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累计不超过5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当年成功发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行规模(一年期以上)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五)用好市天使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市天使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作用,对我市和投后拟落户我市的优质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股权投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项目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六)优化科技保险服务供给。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积极开发推广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责任险、研发费用损失险、科技信贷保障险等产品,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风险保障。对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投保科技保险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八)发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投贷联动中心或者股权投资公司,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化合作,通过“贷款+外部直投”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

(九)推动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强化财政与货币政策联动,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苏碳融”“苏创融”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对开票销售保持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净增贷款部分,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挥“凤城上市通”服务平台作用,实施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强化上市后备企业梯度培育,加快推进一批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围绕上下游关键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一)支持发行科创类债券。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成功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创新债券品种的企业,在债券存续期每年给予最高20%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十二)扩大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覆盖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强化对科技型企业融资走访对接服务。支持证券机构组建专业团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机制。

(十三)提升地方金融组织服务质效。积极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融资服务。对当年新成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对保持年末平均年化利率10%(含)以内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发放科技贷款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公司不超过100万元。对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单笔业务租金收益的内部收益率不高于8%)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发生融资租赁投放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公司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单笔业务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信用担保季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公司不超过100万元。

本措施涉及奖补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按照市、区财力分享比例各自承担,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自行承担。

本措施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