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4-0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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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纾解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用心用情用力为企服务,探索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用工稳岗服务
1.多渠道开展线上用工招聘活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低风险地区招聘员工,实施“点对点”送工服务。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技能培训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采取即时比对、直接发放的方式,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金融惠企力度
4.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贷款计划,实行优惠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5.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有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积分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企业“苏科贷”入库申请提交当日即审核。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度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视疫情风险程度,最高可免除6个月房租。鼓励社会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企业减免租金。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9.将企业货车驾乘人员、货物装卸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纳入“应检尽检”重点人群,检测费用由各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0.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走出去”企业,在省切块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其当年实缴保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9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1.开设应急通关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急需进口设备与原材料快速通关。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申请办理外籍人士入境来泰手续。鼓励企业用好“两步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用足各项优惠贸易协定进口关税减免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原产地证书办理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泰州海关)
五、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2.分层推动龙头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和园区“智改数转”工作,开展制造业企业“千企诊断”服务和“千企上云”行动,推广场景方案,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支撑作用,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实施绿色化改造项目,定期进行表彰和推广,精准投放限产豁免、资金补贴、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用能改造、生产工艺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升级,带动传统行业绿色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14.对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2022年上半年需执行差别化水、气、热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企业,有关费用可申请延缓3个月缴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5.存量盘活的工业用地存在建设超期违约责任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免除项目建设超期违约责任。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工业厂房、办公楼等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业态的,可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开发地下空间、拆除重建、老厂改造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生产用房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省出台同类政策,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