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1-10-0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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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有关部门制定了《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日
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便利化、规范化和准确性,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7]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在线核验系统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定市场主体行政管辖地。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
第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附件1),承诺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合法、安全。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自有房屋产权相关材料或房屋使用相关材料。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不相符,且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申请人可根据属地公安部门确认的标准地址,提供房屋产权或房屋使用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使用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附件2)。
第七条 申请人以前置许可部门颁发许可文件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部门凭许可文件予以登记。
第八条 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不扰民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执行登记的,行业类别按现行国民行业分类执行。
对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书面承诺已经由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承担其使用该住宅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附件1)。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别规定的,市场主体在申领相关经营许可时应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审管联动机制,依法履行登记、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