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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6-1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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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06〕208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省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由市(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响应,具体标准如下:

1.5.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在一个市(区)范围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区)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4)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受影响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全省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药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市指挥部设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建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泰州海关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危害控制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市工商局、泰州海关、市质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药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泰州海关、市质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主要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专家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食安委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2.2  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故涉及的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跨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处置责任主体,并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3 其他

初步核实达到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市食安办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省食安办报告,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在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前,先按照上级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Ⅱ级以上响应启动后,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各级食药监、卫生计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关于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食药监、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实施严格的审签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应当由市食安委主任签发;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应当由市食安委副主任签发;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信息,应当由市(区)食安委主任签发。预警信息应当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上级食药监、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解释、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增强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时,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6)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核实,初步判断达到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药监部门报告。

(7)市食药监部门收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其中,对于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食药监部门,并在2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8)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或举报。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内容;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内容;终报应当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食药监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同级食药监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市及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各相关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市(区)以上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会同卫生计生、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对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食药监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送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事故调查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2.5  事故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开展相关侦查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突发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高后,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调低后,事故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及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急救、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药监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队伍应当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强化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应急专家队伍应当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  信息保障

市食药监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当及时组织医疗应急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发改、经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应当保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或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食药监部门应当要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故: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故。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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