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3-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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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帮助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迅速,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但是,仍有部分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为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建成较为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困残疾人群体得到重点保障,低保边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均纳入保障范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全覆盖,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100%享受康复服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100%享受助学资助,实现托养残疾人1000人次∕年,培训残疾人2000人、推进残疾人就业2000名,为残疾人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残疾人观深入人心,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以及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场所等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信息交流无障碍基本普及,残疾人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同步实现小康。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更加全面的托底保障
1.完善困难残疾人救助制度。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各地供养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和照料等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2.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两项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困难残疾人。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保障精准性。
3.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立参保优待制度。推动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分别实行补贴和全额代缴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医疗康复项目和人工耳蜗产品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农户中残疾人家庭给予照顾,确保2020年底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二)实现更加稳定的就业增收
1.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全面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预留岗位目录,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主动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落实达标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将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纳入市社会公共信用系统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严格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有关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监督,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展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动建设盲人按摩医院。
3.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鼓励支持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商业贷款或发放适合其运行模式的信贷产品。建立残疾人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和产品销售调配中心,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发挥积极影响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市、市(区)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场所;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点。
4.积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建设残疾人创业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扶持残疾人实现网络和居家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当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安排具有从事医疗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就业。市、市(区)应当培育和扶持至少1个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5.加大农村残疾人脱贫攻坚力度。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加大对农村建档立卡农户中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扶持力度,将其纳入地方政府扶贫考核范围。加强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支持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给予奖励。组织农村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优先支持扶贫对象家庭参与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增收项目。落实好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继续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和“牵手残疾人共享新生活”等扶残助残行动及项目。
6.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搭建残疾人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展示与销售平台,拓宽残疾人创业就业渠道。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创业证等服务。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工作,提高就业岗位推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残疾人技能竞赛,选拔优秀残疾人职业能手,培育残疾人技能型人才。人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残疾职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开展残疾人职工权益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三)提供更加广泛的公共服务
1.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全面落实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免费政策,逐步实现手术和辅具配置服务免费;对7-14岁脑瘫、小儿麻痹症、孤独症儿童巩固性康复给予补贴。完善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全面落实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制度,逐步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精神类药品品种和数量。全面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政策以及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免费救治政策,逐步取消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贯彻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落实《泰州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3—2020年)》,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建立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与康复服务机构的双向转介服务机制。大力推行残疾人家庭签约医生服务。
2.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将义务教育从盲、聋、智扩大到所有类别,通过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实现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阶段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实现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建立区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立覆盖区域的特殊教育管理与指导网络,指导普通学校实施个性化教育,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质量。对高中以上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就学资助,确保其不因贫失学。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严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入口关。严格执行国家特教津贴相关政策,教育类康复机构、托养机构教师享受特教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手语翻译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的人员享受特教津贴。
3.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市、市(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整合现有基层残疾人服务资源,依托各地公共社区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残疾人之家”,综合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文化、体育、信访接待等服务,对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创办精神残疾人工(农)疗站、残疾人心理康复中心和各类残疾人兴趣小组等新型社会助残服务组织。
4.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进社区、进机构、进校园、进家庭活动。市、市(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阅听设备和盲人电脑。扶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普及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公办收费旅游文化景点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各类文化艺术展演,选拔优秀选手和作品参加国内外体育文化竞赛和交流活动。
5.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国家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加大对行政机关,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强化政务信息无障碍发布,市、市(区)电视台每周开播手语新闻节目。
(四)倡导更加多元的社会帮扶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并扶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公众募捐、网络募捐等新途径。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募集基本生活用品和家用电器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募捐电脑、手机等。鼓励各市(区)人民政府对低保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参照低保对象给予生活用电、水、气、通讯、有线电视费用减免或补贴。全面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政策,逐步实现免费乘坐城乡公交。推动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聋人、盲人收发手机信息、上网和收看有线电视费用优惠减免等政策。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培育各类志愿助残项目,建立基层志愿助残阵地,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提高志愿助残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定期对优秀助残志愿者进行表彰。提倡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综合性服务项目,加大财税、金融、土地和公用事业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支持中国医药城发展辅助器具产业,鼓励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相关标准、程序、规范和评价机制,大力培育助残社会组织,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市、市(区)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注重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列为各地实现小康程度评估指标、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各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应当进一步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强势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市(区)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大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加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推动纳入社工管理体系,按公益岗位设置和有关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加强残疾人证管理,规范残疾评定程序,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口综合信息。
(三)强化权益保障。着力推动残疾人就业、教育、残疾预防和康复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法治化进程,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强化残疾人维权服务。制定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应当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
(四)营造发展氛围。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实现小康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实行动态考核。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社会。
(五)细化责任分解。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就重点任务分工落实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岗位预留制度。2018年底前,市、市(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5﹪以上。2019年底前,努力实现市、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残联 | 2019年底前分别落实到位 |
2 |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征收。 | ★泰州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持续实施 |
3 |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将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各地文明单位评选内容。 |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残联 | 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并持续实施 |
4 | 加强对使用残疾职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市人社局、泰州国税局 | 持续实施 |
5 | 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残联 | 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 |
6 | 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 ★市人社局、市残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全部建档立卡,纳入贫困监测体系,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施精准扶贫,将其收入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地方政府扶贫考核指标。 | ★市扶贫办、市残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8 |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持续实施 |
9 |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持续实施 |
10 | 巩固泰州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成果。推动各市建立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优待制度。帮助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 2018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1 | 落实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医疗康复项目和人工耳蜗产品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 | ★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 持续实施 |
12 | 深化落实城乡生活困难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 ★市住建局、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各地在住房保障政策中予以具体明确 |
13 |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建档立卡农户中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确保到“十三五”期末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市住建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4 | 全面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政策,逐步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精神类药品品种和数量。全面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政策以及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免费救治政策,逐步取消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 | ★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 持续实施 |
15 | 将义务教育从盲、聋、智障三类残障扩大到所有残障类别。逐步普及残障儿童学前教育和残障儿童高中阶段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6 | 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落实学费、住宿费免除和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7 | 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 2018年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8 |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残疾人之家”。 | ★市残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020年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 |
19 | 市、市(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配备盲人电脑。 | ★市文广新局、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0 | 深入开展国家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 |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委宣传部、市残联 | 持续实施 |
21 | 鼓励各地对低保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参照低保对象给予生活用电、水、气、通讯、有线电视费用减免或补贴。推动各地制定聋人、盲人收发手机信息、上网和收看有线电视费用优惠减免等政策。 | 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前探索建立相关政策措施 |
22 | 加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推动纳入社工管理体系,按公益岗位设置和有关规定发放岗位补贴。 |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备注:1.文中所述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带有★的单位为牵头单位。